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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店关店不完全因为电商冲击 体验式购物是零售业未来发展方向老父亲去世之后,他的公租房长期由哥哥刘大力居住。拆迁在即,产权单位——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了一份证明:“刘大力是本单位员工,该房由刘大力承租,承租符合条件”。房子随后面临拆迁,百万拆迁所得全归了哥哥刘大力。弟弟刘小力起诉,结果输了。带着这张证明复印件,刘小力父子质问产权单位为何如此出具,产权单位接待人员回复称,这份证明不是自己出的,他们也不会出这种违规证明。而不久之后面对媒体,产权单位下属负责配合拆迁的单位承认证明就是他们出的。
疑惑:父亲遗产为何我和母亲没有份
刘卫平(化名)是南京市混凝土构件厂的职工,生前拥有该厂分配的坐落在栖霞区晓庄四幢203室公租房一套,他的家庭成员有妻子李桦和两个儿子刘大力(长子)、刘小力(次子)(均为化名)。
1989年,刘卫平去世,该公租房由大儿子刘大力长期居住。2015年,这套公租房面临拆迁。2015年9月18日下午,刘大力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据刘小力了解,哥哥刘大力因此获得了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以及部分补偿金。刘小力初步估算,这次拆迁所得价值100多万元。
刘小力觉得,这套公租房拆迁所得利益应该算作父亲的遗产,他与母亲李桦(化名)也拥有继承权。换句话说,这套公租房拆迁所得,他们应该与刘大力每人拥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
然而,刘大力拒绝拿出拆迁所得,他表示自己有公租房产权单位——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集团)开具的一份《租赁证明》。
协商未果,刘小力到法院起诉哥哥刘大力。半年之后,刘大力打赢了官司,这份《租赁证明》也被法庭采纳。刘小力输得并不服气,他在继续上诉的同时,想找产权单位了解这份《租赁证明》的前因后果。
震惊:产权单位称这份证明是假的
这份租赁证明开具的时间是2015年9月18日上午,同一天的下午,刘大力就与当地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
刘小力觉得,这份证明开得有些蹊跷。刘小力委托儿子来到产权单位,通过登记咨询流程,一名自称负责安保和处理投诉的梅主任(音)就此问题接待了他。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了解,梅主任明确告知刘小力,这份证明是假的。
“根据你提供的租赁证明,我向领导核实过了,这份证明不是我们单位出的,那个(公)章也不是我们单位的。我跟领导已经确认过了。”在刘小力提供的录音里,梅主任如是说,同时建议刘小力报案。
其次,刘小力告诉记者,该负责人曾表示,2015年9月18日早已进入了拆迁冻结期,他们不会开具类似的证明。
在另一份录音中,一名赵姓工作人员也坦言该份证明不是他们集团所出。
最后,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证明里写着‘本单位职工刘大力’,但我大哥并非该集团职工。”刘小力转述,产权单位回应他的工作人员曾说过,集团和公司是无权决定拆迁所得利益分配问题的。
大地集团工作人员向刘小力儿子明确表示,这份证明疑是假的,但他并不能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你去公安部门报案,等他们过来调查了解的时候,我们会配合出具相关证明的。”
对于这样的答复,刘小力不能接受,“你们明知证明是假,还任由他签订了拆迁协议?”对此,集团不再回复。刘小力只得打来电话向媒体求助。
下属拆迁单位回复媒体:证明属实
为了核实客观事实,记者拨通了产权单位电话,该单位随后安排下属公司南京大地豪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解释。
“这份租赁证明是总公司开具的,公章真实有效。”通过两天调查了解,该负责人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公司给出的调查证明中表示:“这套公租房原系南京市混凝土构建一厂分配给其职工刘卫平的单位公房,后该厂被大地公司兼并,该房屋也成为其公司公房。刘卫平因病去世后,该房一直由其长子刘大力居住,并向原产权单位交纳房租,后继续向大地集团交纳房租。据此,刘卫平去世后虽未进行租赁证变更,但刘大力与产权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租赁关系。”
产权单位认为,他们的这份证明,只想表明刘大力长期居住于此的客观事实,并不能因此认定他与拆迁收益之间关系,因此他们认为这份证明与刘小力代诉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对于拆迁冻结期能否开具这样的证明,证明中存在着的一些质疑,豪丰公司没有给出答复。
对于刘小力提供的通话录音,公司明确表示,他们从未接待过刘小力,也绝没有告知其这份证明是假的。
律师观点:当事人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在这一事件中,两个关键点引起记者注意:1、刘卫平去世至今已有27年,是否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2、公租房拆迁所得,能否算作遗产?
就此问题,专业法律服务微信号“金陵大状”特约律师、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居小亮律师表示,“首先我认为,本次事件中,刘小力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虽然刘卫平去世已经超过20年,但拆迁利益发生在2015年,诉讼时效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2015年年底计算。”
其次,居小亮律师表示,刘小力和其母亲李桦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拆迁利益。“虽然公租房本身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因公租房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在被继承人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李桦、刘大力、刘小力对于拆迁利益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责任编辑: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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