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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将房屋赠予年轻女子 西安法院认为无效

发布时间: 2017-09-18 10:05:03

来源: 西安晚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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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与李红原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夫妻,陈伟经商多年,是一家公司的老总,资产丰厚;妻子李红是贤内助,抚育孩子长大成人。可就在儿子举办婚礼当天,妻子却意外发现一份丈夫将高档房屋更名赠予一年轻女子的协议。为此,这家人把官司打到了未央区法院。

眼看着孩子即将举办婚礼,李红心中满心欢喜,可就在婚礼当天,她无意间发现丈夫在外还有一套高档房产,且已经赠予了第三者周丽。见纸包不住火,陈伟只得向妻子道出事情的原委。陈伟坦言,他在业务往来中结识了从事销售的女子周丽,一来二往,两人互生情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为了让周丽能够长期与自己保持不正当交往,陈伟便将朋友向其抵债的一套房屋更名赠予了周丽。不仅如此,陈伟平时对周丽非常大方,经常向周丽银行账户转款或直接给付现金。

因原债务人与陈伟、李红都是多年熟识的朋友,怕陈伟的赠予行为今后被李红知晓,于是原债务人与陈伟、周丽签订了房屋合同更名赠予的协议,陈伟将这份协议放在了家中保险柜。然而,就在儿子结婚当日,李红开保险柜取红包时,无意间发现了这份协议。得知实情的李红为了儿子,选择暂时忍气吞声,将儿子的婚礼办完后,便与陈伟去民政局离婚。房子过户到周丽名下后,周丽花钱进行了装修,住着似乎也很安逸。可此时,未央区法院的传票到了,起诉她的正是李红。

因涉案的房子涉及第三人周丽的利益,李红将陈伟与周丽同时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陈伟过户更名赠予周丽的房屋行为无效。在案件开庭审理时,陈伟与周丽都意识到他们的行为损害了李红的利益,请求法院调解。法官给他们讲解了法律规定以及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并进行了道德教育。最后,三人提出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今年8月底,案件得以成功调解,周丽立即腾房搬离。

未央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陈伟在与李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陈伟向第三者赠予房产,金额显然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处理行为,侵犯了李红的财产权益。周丽明知陈伟是有妇之夫,不但与他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借此取得了属于陈、李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周丽主观上不属于善意,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该赠予行为应属无效。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陈伟与李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且损害了李红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权益,如果李红主张重新分割涉案房屋,人民法院可以给陈伟少分或不分财产。

据了解,这件事情过后,陈伟与李红因考虑到孩子已成家立业,决定选择重新在一起生活。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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