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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土地据为己有 18年的房屋纠纷被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 2017-10-16 09:24:34

来源: 西部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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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如果受了别人的恩惠和帮助,却反咬一口的话,那么无异于现实版的“农夫与蛇”。前不久,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就执行了这么一起长达十八年的房屋纠纷。

康某是西安市周至县人,十八年前,他在周至县一家国营公司大门外的一处空地上私自摆摊做生意,由于没有妨碍公司的正常营业,所以公司对于这样的行为也没有计较,就这样,康某的摊位一摆就是好几年。直到2005年,康某为了扩大营业面积,就趁着公司人员变更,私自在这片空地上盖起了一间门面房。

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执行员韩发展:“这个康某提出,他说因为他家庭生活条件比较困难,提出能不能让他继续用这块地方,如果说这家公司需要使用这块土地的话,他随时可以搬离。”

2007年,这家公司打算收回空地作为开发之用,在和康某协商让其搬离的时候,康某却不愿意了。随后,这家公司就将康某告上了法庭,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康某在30日内自行拆除私自修建的这间门面房。可是康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康某上诉,维持原判。可是,就在判决下达后不久,康某却说这片土地是自己从村委会租赁的,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执行员韩发展:“我们通过和当地村委会和土地部门,还有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我们最后核实,因为这块土地确实是有土地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面确定这块土地是属于原告方的,所以康某提出的这些要求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这家国营公司,而且康某和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的土地租赁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康某私自修建的这间门面房也属于违法建筑,所以必须强制拆除。考虑到康某的生活情况,公司也曾提出和解,却遭到了康某的拒绝。

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执行员韩发展:“原告方也提出给康某一万块钱的赔偿,但是康某觉得一万块钱太少,认为应该给他更高额的赔偿款,才能同意将房屋拆除。”

2017年8月,该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也多次上门与康某进行了沟通,并且对康某讲明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可是康某的情绪却非常的对立。

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执行员韩发展:“认为这块门面房是他自己搭建的,考虑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他门面房相对来说租金啊,价格都有所提升,他认为公司给他提出的赔偿偏低,他从内心上可能比较难以接受。”

因为双方未能达成和解,而且康某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在2017年9月28日,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就对康某的这处违建进行了强制拆除。随后,法院将这块被康某私自占用长达18年的土地归还给了这家公司,此案也最终执行完毕。

参考价格:参考均价9000元/㎡

楼盘地址: 城北尚新路与尚贤路交汇处(北客站东900米)

楼盘电话:400-818-0066 转 12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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