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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有这7大购房陋习,在西安你可能一辈子也买不到合适房子!5月20日,西安不动产登记局官方微信号发布一则关于“购房补贴”的通知,通知称,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住房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二手住房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以下为通知内容:
很多人看到以后一头雾水,一直以来只听说买房掏钱的,还是第一次知道买房还给补贴一说,事情是这样的。
2008年,西安市印发《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消除四川汶川大地震对我市房地产业的影响,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尽快恢复发展,扶持居民置业安居,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以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中安置。
三、继续加大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力度,对2005年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各类住房,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办证的通告精神,办理权属登记。
四、加快建立二手房交易管理网络系统建设和信息平台,实行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确保二手房信息的可靠性、公开化和最大化。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房地产业的支持服务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企业,降低贷款条件和利率。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住宅类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充分研究住房一、二级市场特点,不断创新金融工具,适当下调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精神,落实好其中适用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以及其它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款征缴环节,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情况,掌握征缴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度难关。
七、尚未缴纳城建配套费和劳保统筹基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逾期缴纳责任,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后,可延期到商品房预售开始以后缴纳。
对于普通商品房项目,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元/平方米基础上减免35元/平方米。经发改、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25元/平方米;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5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八、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予以适当分期。建设管理部门可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分期收取城建费用,并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九、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汶川地震发生前半年以来,已经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了用地手续,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出让金(地价款)的用地单位,允许延长半年缴纳出让金(地价款),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违约金)。
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地震影响无资金开发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土地交政府收购,收购价款由双方协商解决;允许企业在投资额达到15%后进行联营、联建、转让;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购房户购买下列住房的,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十一、鼓励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第一次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金按交易价格的1%计收。
十二、鼓励本市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环境。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市居民,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07〕247号)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对仍拒不办理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止其一切委托业务。
积极推进购房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为购房人提供更多的公积金贷款品种。
十三、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引入资金实力较强的中外开发企业以及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等外部战略资本,盘活市场资源。
十四、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要尽快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密切配合,保证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十五、本意见中关于财政补贴的有关政策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含四个开发区),其它区县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中的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本意见中二手房交易时间以买卖双方向市房管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意见实施期间,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四日
关于补贴,原文为:
购房户购买下列住房的,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为了贯彻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房管局公布具体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办法,具体为:
一、补贴范围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
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二、购房时间界定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在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7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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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xaso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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