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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西安启用新版购房合同 内容变动大

发布时间: 2019-05-27 09:07:15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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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通知:近日西安市的住建局发布了一个重要的通知,那就是从5月28日也就是从明天起全西安市预售或者是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都将要启用新版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而剧减不也表示将会在今天0点的时候停止旧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电子模板的使用,所以在5月28日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进行网上签约的还是可以仍然使用旧版的文本。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什么要更新换代呢?又改变了哪些内容,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新旧版本对照有较多的变化。对之前在交付时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在新版本的购房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的要求。

在新版购房合同中,对面积差异产生的税费承担、交付条件和违约赔偿、房企应出示和备注的文件的至少10项以上的不同,都要求有明确的约定:

1、出售房屋的房企或经济机构,营业执照号变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买受人是企业的也要注明信用代码。

2、写明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要注明抵押类型、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等。

3、在售房屋是否涉及抵押情况要注明,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说明的不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4、增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要注明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名称、预售监管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及账号。

5、增加了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税费事项说明。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谁承担,要约定清楚。

6、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不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或房屋实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交付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7、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8、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现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按照房价款一倍或买受人全部损失给予赔偿。

9、旧版的“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在新版第八章中改为“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10、购房合同的附件增加至14项,除了原先可在交房时提供的物业管理约定和保修约定,要求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存在外,还增加了以下应作为附件的内容:

一是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二是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进行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三是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建筑隔声设计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四是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条件书。

五是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六是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新增的要求中,绝大多数的新变化是让购房人对所买的住房情况有清晰认知,对拟打插边球的房企有着较严禁的约束。如按此执行到位,将较大程度减少交房时的纠纷。

但问题在于,房企惯用的通过在“补充协议”中变相更改其中的对等性,而出现购房人厌恶的对房企有利的“霸王条款”,以及只出示“签字页”等情况的遏制,还需要监管部门多下功夫。

西安住建局提醒,房企和经纪机构要对合同重大事项对购房人尽到提示义务,提醒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审慎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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